证券代码:301522证券简称:上大股份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
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大股份”)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1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2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一计息年度具体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
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3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
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4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5第四节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保障公司运作及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以及2026年1-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15080.53万元、16157.57万元、10051.51万元和2408.84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3763.2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8000吨超纯净高性能高温合金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详见本节之“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及“三、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因此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
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要求。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7(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
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6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1190号),认为:上大股份于
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8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四)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情形;
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9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8000吨超纯净高性能高温合金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张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8000吨超纯净高性能高温合金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10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九)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以及2026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1.94%、49.76%、51.17%以及52.70%,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711.89万元、8270.71万元、-1046.63万元以及-18809.00万元,2025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本期应付票据到期兑付导致资金流出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整体而言,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6年3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4022.94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为0万元。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80000.00万元,假设本次可转债以票面金额80000.00万元全额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则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80000.00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1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向“年产8000吨超纯净高性能高温合金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经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一计息年度具体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公司将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2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
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13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4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一计息年度内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
15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
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17五、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已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8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19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积极推进公司战略布局实施;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20第七节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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