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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股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组织券商”)受中和上大航

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大股份”“上市公司”)股东中航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上大股份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经核查,中航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6年5月25日,出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13.45%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15700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参与转让的股东转让股份数量占总股本占所持股份转让股份来源名称(股)比例比例

中航重机股份有157000004.22%31.40%首发前股份限公司

1(三)转让方式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大股份首发前股东,根据《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航证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5月25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上大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等于或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15700000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

照《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认购总股数等于或首次超过15700000股时,上述累计有效认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总股数少于15700000股,则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认购价格作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5700000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

2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向发送认购邀请书中的其他投资者征询认购意向;若经过上述追加认购后仍未获得足额认购,则组织券商向其他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

15700000股。

组织券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23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

基金管理公司33家、证券公司22家、保险公司1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5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家。

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

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前项所列机

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与第*项所列人员,或者第*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3)投资者

3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4)投

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5月26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29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及时发送了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6.10元/股,转让股份数量为15700000股,认购本金为409770000.00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25家投资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占总序受让股数金额限售期受让方名称股本号(股)(元)(月)比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930000154773000.001.59%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3000079083000.000.81%6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5000066555000.000.69%6

4 UBS AG 600000 15660000.00 0.16% 6

5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000014094000.000.15%6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

639000010179000.000.10%6

量质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

739000010179000.000.10%6

量量子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

8公司—凌顶揽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3000007830000.000.08%6

9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00006525000.000.07%6

10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1900004959000.000.05%6

4德2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

111900004959000.000.05%6

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

121500003915000.000.04%6

颈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

13元量化套利专项4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1300003393000.000.03%6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

14元量化套利专项4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1300003393000.000.03%6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

15元量化套利专项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1300003393000.000.03%6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

16元量化套利15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1300003393000.000.03%6

金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171100002871000.000.03%6

公司-至简鲲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

181000002610000.000.03%6

元多策略量化对冲1号基金深圳市长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

19司-长承汇美益佳壹号私募证券投资1000002610000.000.03%6

基金深圳市长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

20司-长承汇美益佳叁号私募证券投资900002349000.000.02%6

基金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1600001566000.000.02%6

-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长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

22司-长承汇美益佳贰号私募证券投资600001566000.000.02%6

基金

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23500001305000.000.01%6

司-岳鑫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

24500001305000.000.01%6

明鑫对冲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5500001305000.000.01%6

-宁聚量化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5700000409770000.004.22%-

注:1、比例按上大股份总股本371866667股测算;

52、表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缴款确定配售结果之后,组织券商向本次获配的25家机构投资者发出了《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获配投资者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及交易税费。组织券商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2026年5月25日,上市公司及出让方公告了《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具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6年5月26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上大股份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6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2026年5月25日,组织券商出具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规定:“(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

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规定。

受让方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

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

7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组织券商,或者与出让方、组织券商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经核查,中航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和上大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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