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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股份: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按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款所称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1-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

表净资产的30%。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2-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3-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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