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十月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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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持续跟踪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以及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二)公司销售部、采购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公司海外业务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
付款计划,以供财务部进行风险分析;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
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
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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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备案;
(六)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
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财务部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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