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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

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

1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2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3第十一条当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

5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新、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6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7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8(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

9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0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11(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部门应协调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合规性,对需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

时公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12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

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

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3(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14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在有关信息公告前,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

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二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

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五十四条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

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

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15第五十六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16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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