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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

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

审计意见,公司应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规定的专项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发生可能

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三)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草拟临时公告文稿,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有关

部门应协调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合规性,对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六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

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在有关信息公告前,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五十八条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十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罚则

第六十八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

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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