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国际复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及其职责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并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董事会享有业务执行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执行其决议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授权或委托总经理或其他人士办理上述一项或多项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权限如下: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积发生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时,免于适用本条关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的监管法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的权限如下: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项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六)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权限如下: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本项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七)董事会审议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的权限如下: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前述“最大损失金额”,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八)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上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九)董事会审议融资类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与他人签订资产出售及回购一揽子协议,或者控股子公司增资引入股权投资方并约定股权回购安排等以获取融资为目的的行为,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资产出售或者增资行为发生时已经充分披露回购义务且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的,此后按照原协议履行回购义务时,可以不再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若公司未按照原协议履行回购义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以放弃回购资产对应的财务指标与相关资产的评估值较高者为标准参照相关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保理或者售后租回业务涉及出售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出售资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董事会审议放弃权利事项的权限如下: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关于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放弃权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项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为。

本条所述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确定的有权部门进行审议。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等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其决策所需

要的数据及解释。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以便董事会决策。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作为其决策依据,聘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首先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章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授权其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选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董事会提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需要提交

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对此有异议的,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问题提请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九条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案都应由提案人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关系。

第二十条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人应对该提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股东和公司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且不超过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建议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建议董事长不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提案人的同意;

(三)规范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不违背提案原意的前提下,对提案的文字

和格式进行修改,以符合会议文件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涉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的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

定程序筹备,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八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九条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书面会议通知

应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董事会议事规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三日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选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除了以书面议案传签方式召开的会议之外,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

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传签等形式。以通讯方式传签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资料、决议等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的征集、整理、议程的制定、会议的通知等。

第七章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当在董事会讨论有关提案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

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不同意见和持反对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四十四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

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七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超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一条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八章关联交易中的董事回避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因。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董事会议事规则

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五十四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有关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五十五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符合有关规定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条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董事会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六十一条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以前”含本数;“过”“以外”“不足”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中有的约定而在《公司章程》中未有约定的,则相关事宜以本规则约定的内容为准,但如本规则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时,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