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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有: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股东会、董事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
1薪酬。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以外独立董事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
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
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2(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七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薪酬支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3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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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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