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移交有关档案文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等,上述手续交接完成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将交接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因工作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否则,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自动失效。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