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春光集团股票代码:30153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Chunguang Technology Group Co. Ltd.(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湖路292号2号楼10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六年五月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6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 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 经 济 参 考 网 ( www.jjckb.cn ) 、 金 融 时 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
2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为64.72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T-3 日),《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对应的静态市
2024 年 2024 年 T-3 日股票盈率(倍)-扣盈率(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扣非前 EPS 扣非后 EPS 收盘价非前扣非后(2024(元/股)(元/股)(元/股)
(2024年)年)
002056.SZ 横店东磁 1.12 1.03 19.90 17.72 19.36
600330.SH 天通股份 0.07 0.01 23.52 326.98 2478.93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17.7219.36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3: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剔除天通股份异常值;
注4:《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两家可比公司冠优达、新康达暂未上市,无交易数据。
本次发行价格13.3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6.02倍,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1.5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64.72 倍,高于 A 股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4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19.36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3.3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3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973334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688365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4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增速放缓或大幅下滑的风险
2020年-2024年,公司软磁铁氧体磁粉的销量(考虑春光磁业收购)复合增长率为
16.10%。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磁性材料分会统计,2020年至2024年我国软磁铁
氧体销量分别为41.50万吨、46.00万吨、48.20万吨、48.00万吨、50.60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08%,发行人磁粉销量增速高于行业销量增速。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2960.32万元、107655.17万元、115444.02万元,2023年至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11.44%;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8514.58万元、9275.71万元和11230.75万元。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及充
电桩、智能家居及智能家电、通信电源及通信设备、绿色照明、光伏储能、物联网、医
疗等领域,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下游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以及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若未来下游应用行业市场需求增速不达预期,或是公司产品性能不能符合下游市场更新换代的应用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量持续下滑,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公司主要产品软磁铁氧体受到其他材料的竞争替代加剧而公司没有能够及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予以应对,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此外,发行人部分客户具备磁粉自供能力,若未来上述客户逐步提高自供比例,减少外采规模,将可能对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销售规模、收入水平及客户合作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为氧化铁、氧化锰和氧化锌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80%左右,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影响公司利润的重要因素。受国内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呈现一定的波动。根据公司历史数据模拟测算,在发行人产品售价对原材料价格同步变化时,对公司毛利率及净利润、净利润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主要原材料价格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情况
不变营业收入115444.02107655.1792960.32
5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主要原材料价格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情况
营业成本90555.9485195.5673311.36
毛利率21.56%20.86%21.14%
净利润12422.179888.978703.32
净利润率10.76%9.19%9.36%
营业收入118796.83110802.4695659.57
营业成本93586.0188072.0875739.90
毛利率21.22%20.51%20.82%
+5%毛利率变动-0.34%-0.35%-0.32%
净利润变动284.82237.30235.54
净利润率10.70%9.14%9.34%
净利润率变动-0.06%-0.05%-0.02%
营业收入122159.04113949.7598358.82
营业成本96616.0990948.6178168.45
毛利率20.91%20.19%20.53%
+10%毛利率变动-0.65%-0.67%-0.61%
净利润变动577.92474.59471.08
净利润率10.64%9.09%9.33%
净利润率变动-0.12%-0.10%-0.03%
营业收入128864.67120244.32103757.32
营业成本102676.2496701.6683025.55
毛利率20.32%19.58%19.98%
+20%毛利率变动-1.24%-1.28%-1.16%
净利润变动1147.56949.18942.15
净利润率10.53%9.01%9.30%
净利润率变动-0.23%-0.18%-0.06%
营业收入112091.20104507.8890261.07
营业成本87525.8682319.0370882.81
毛利率21.92%21.23%21.47%
-5%毛利率变动0.36%0.37%0.33%
净利润变动-284.82-237.30-235.54
净利润率10.83%9.24%9.38%
净利润率变动0.07%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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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材料价格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108728.99101360.5987561.82
营业成本84495.7879442.5168454.26
毛利率22.29%21.62%21.82%
-10%毛利率变动0.73%0.76%0.68%
净利润变动-577.92-474.59-471.08
净利润率10.89%9.29%9.40%
净利润率变动0.13%0.10%0.04%
营业收入102023.3695066.0282163.32
营业成本78435.6373689.4563597.16
毛利率23.12%22.49%22.60%
-20%毛利率变动1.56%1.63%1.46%
净利润变动-1147.56-949.18-942.15
净利润率11.05%9.40%9.45%
净利润率变动0.29%0.21%0.09%
注:上述敏感性分析假设销售数量不发生变动,未考虑价格下降、上升带来的销量增减影响。
若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为20%,净利润最大降幅为1147.56万元。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无法同步提升,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出现大幅下跌,且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无法同步下降,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竞争力下滑。
(三)产品价格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磁性材料产品采用随行就市与成本加成相结合的定价方式,会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结合市场供需情况、销量等方面因素进行及时定价,将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传导至下游。报告期内,公司的磁粉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9196.02元/吨、8679.50元/吨和
8913.85元/吨,随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而有所波动,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27%、20.89%
和21.72%,整体较为稳定。公司的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水平主要受上游原材料价格、市场供需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未来该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无法将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顺畅传导至下游客户,则将对公司的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7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软磁铁氧体磁粉产能为9.24万吨/年、10.71万吨/年和11.35万吨/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7.50万吨磁粉及320.00万个电源产品的生产能力。
公司将原有电源产能迁移至募投新产线,相关原设备统一纳入募投项目建设。募投项目电源产线投产后,公司2026年电源年总产能为320万个/年。磁粉产线计划于2025年-2029年陆续投产,其中2025年已投产2.5万吨,2026年至2029年预计新增磁粉产能分别为1.4万吨、1.3万吨、1.3万吨和1万吨。发行人已建立起较大规模的产能体系,整体产能处于行业前列,报告期内公司软磁铁氧体磁粉销量分别为8.22万吨、10.16万吨、10.54万吨。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在软磁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1.26%和12.80%。发行人电源产品目前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扩充核心产品产能。由于本次磁粉扩产规模相对较大,且相关项目建成投产尚需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销量增速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从而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五)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磁性材料分会统计,2020年至2024年我国软磁铁氧体销量分别为41.50万吨、46.00万吨、48.20万吨、48.00万吨、50.60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08%。同期销售额分别为82.80亿元、112.20亿元、106.52亿元、90.72亿元、
91.59亿元,受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销售金额存在一定波动。发行人已建立起较大
规模的产能体系,整体产能处于行业前列,公司2024年度软磁铁氧体磁粉销量为10.16万吨,在软磁材料的市场占有率为12.80%。
部分从事软磁铁氧体业务的同行业公司存在磁粉扩产计划,但上述企业生产的磁粉主要作为其内部生产磁心的原料而非对外销售,且磁粉行业具备规模化扩产能力的企业数量有限,故同行业公司扩产对发行人磁粉产品造成市场冲击的可能性较小。此外,氧化铁是软磁铁氧体磁粉的重要材料,也是钢铁冶炼过程中的副产物。如从事软磁铁氧体磁粉业务将会具有原材料成本优势,但目前钢厂较少涉足磁粉行业,主要原因为产业链定位不同,且磁粉行业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和客户导入周期。同时,当前磁粉行业呈现头部集中态势,故未来钢厂进入磁粉行业的难度较大,且可能性较低。
8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若未来钢厂或其他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磁粉市场,或同行业公司扩大产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进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市场份额或迫使发行人大幅下调产品价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经营活动现金流下降的相关风险
2022年至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010.28万元、
3136.94万元、2864.92万元和11914.59万元,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因为:*销售
回款与采购付款周期差异、回款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的经营性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的变化;*公司为保障安全库存或扩产等原因进行备货,存货余额有所增加;*将收到的客户票据背书转让用于向设备、工程等固定资产供应商支付货款,减少未来到期兑付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如果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出现较大不利波动甚至下降,公司可能面临营运资金紧张等风险,进而对生产经营及业务扩张产生不利影响。
(七)产品结构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聚焦于软磁材料中的铁氧体技术路线,产品以磁粉和磁心为主,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通信设备、电源系统等多个场景。其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软磁铁氧体磁粉,报告期各期软磁铁氧体产品实现的收入占比均超过80%。虽然公司在铁氧体方向已形成较强的产品开发和市场服务能力,但与部分同行在非晶纳米晶、金属软磁等多个技术路线同步布局相比,公司现阶段产品结构相对集中。若未来行业技术路径发生较大变化或客户需求出现转移,公司产品类型可能在适配性和市场拓展方面面临一定局限,从而对公司整体竞争力和订单获取带来不利影响。
软磁材料主要包括铁氧体软磁、非晶及纳米晶软磁、金属软磁,软磁铁氧体凭借其优良的频率特性、成本优势和工艺成熟性,在整个软磁材料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当前三类材料主要体现为差异化定位而非直接替代,但若相关技术突破导致其他材料体系成本下降、适配范围扩大,则公司铁氧体材料可能面临与其他材料的直接竞争进而可能对公司市场空间、客户结构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9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376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63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春光集团”,证券代码“301531”;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6883653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5月1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10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5月11日
(三)股票简称:春光集团
(四)股票代码:30153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1973.334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493.334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688.365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284.968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49.333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
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
1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
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556353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占比(%)日顺延)
韩卫东5610000025.532029年5月11日
宋兴连3740000017.022029年5月11日
临沂君安3540000016.112029年5月11日
明永青92800004.222027年5月11日首次公开发行前
辛本奎86500003.942027年5月11日已发行股份
吴士超80000003.642027年5月11日
唐众79700003.632027年5月11日
刘入文20000000.912027年5月11日
小计1648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54933342.502027年5月11日
略配售股份小计54933342.50-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298715310.462026年5月11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5563531.162026年11月11日
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上发行股份2389650010.882026年5月11日
小计4944000622.50-
合计21973334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其2.1.2条第(1)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04383 号),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9275.71万元和11230.75万元,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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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Chunguang Technology Group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648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卫东成立日期2018年5月10日整体变更日期2022年11月23日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湖路292号2号楼101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磁性材料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企业管理;信息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
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软磁铁氧体磁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沿产业链发展软磁铁氧体磁心、主营业务电子元器件和电源等产品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所属行业
(2023 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276002
电话号码0539-7958706
传真0539-795870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gte.cn/
电子信箱 ir@cgte.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孔志强
联系电话0539-7958706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14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直接持股合计持股持有间接持股数量总股本持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数量(万数量(万债券(万股)股比例股)股)情况
(%)通过临沂君安
2025年10月至
1韩卫东董事长5610.0000间接持股305640.000034.22无
2028年10月
万股董事兼2025年10月至
2宋兴连3740.0000-3740.000022.69无
总经理2028年10月董事兼
2025年10月至
3明永青副总经928.0000-928.00005.63无
2028年10月
理董事兼
2025年10月至
4吴士超副总经800.0000-800.00004.85无
2028年10月
理
2025年10月至
5辛本奎董事865.0000-865.00005.25无
2028年10月
通过临沂君安职工代2025年10月至
6靳绍样-间接持股4040.00000.24无
表董事2028年10月万股独立董2025年10月至
7陈为----无
事2028年10月独立董2025年10月至
8张成钢----无
事2028年10月独立董2025年10月至
9江轩宇----无
事2028年10月监事会
主席(取通过临沂君安
2022年11月至
10张华消监事-间接持股210210.00001.27无
2025年10月
会前在万股
任)
监事(取通过临沂君安消监事2022年11月至
11密善龙-间接持股1010.00000.06无
会前在2025年10月万股
任)职工代表监事
2022年10月至12王文彬(取消----无
2025年10月
监事会前在任)通过临沂君安财务总2025年10月至
13李长涛-间接持股204204.00001.24无
监2028年10月万股董事会通过临沂君安秘书兼2025年10月至
14孔志强-间接持股306306.00001.86无
副总经2028年10月万股理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15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韩卫东直接持有公司34.04%的股份,同时通过临沂君安间接控制公司21.48%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5.52%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韩卫东,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90年8月至1994年3月,历任山东临沂瓷厂技术员、工程师、信息中心主任;1994年3月至2002年3月,历任陶瓷集团信息中心主任、总经办主任、劳动人事处处长、化工厂厂长;2002年3月至2021年5月,担任春光磁业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春光磁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担任昱通新能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2月至2021年9月,担任昱通新能源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担任碧陆斯凯通董事;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春光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11月至今,担任春光集团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执行事务合伙人
0.85%
韩卫东临沂君安
25.53%16.11%
春光集团(发行人)
16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临沂君安持股的情况,临沂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临沂高新区君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18年5月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MA3N2KUY8Q出资额354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260号1号楼10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韩卫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要经营范围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临沂君安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份额(万元)合伙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韩卫东30.000.85%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2刘长虹440.0012.43%有限合伙人
3孔志强306.008.64%有限合伙人
4陈为东260.007.34%有限合伙人
5张华210.005.93%有限合伙人
6李长涛204.005.76%有限合伙人
7金硕200.005.65%有限合伙人
8丁善梅158.004.46%有限合伙人
9韩国强158.004.46%有限合伙人
10刘涛140.003.95%有限合伙人
11王永亮135.003.81%有限合伙人
12孔宪娟118.003.33%有限合伙人
17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份额(万元)合伙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3孙崇军105.002.97%有限合伙人
14董祥凤100.002.82%有限合伙人
15尚玉苍100.002.82%有限合伙人
16明宪芹80.002.26%有限合伙人
17解丽丽70.001.98%有限合伙人
18于春宾70.001.98%有限合伙人
19伊玉翔50.001.41%有限合伙人
20米丽霞50.001.41%有限合伙人
21张才栋50.001.41%有限合伙人
22董合良50.001.41%有限合伙人
23魏英文50.001.41%有限合伙人
24吴章永50.001.41%有限合伙人
25贾会福45.001.27%有限合伙人
26靳绍样40.001.13%有限合伙人
27单旭丽40.001.13%有限合伙人
28赵增志40.001.13%有限合伙人
29文永连36.001.02%有限合伙人
30陈华宾35.000.99%有限合伙人
31尚小芳20.000.57%有限合伙人
32黄林林20.000.57%有限合伙人
33王刚力20.000.57%有限合伙人
34贾秋春20.000.57%有限合伙人
35密善龙10.000.28%有限合伙人
36顾仕鑫10.000.28%有限合伙人
37张振海10.000.28%有限合伙人
38徐振洲10.000.28%有限合伙人
合计3540.00100.00%-临沂君安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8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648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93.33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973.334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比持股数量占比限售期限备注
(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股票上市之控股股东、实
1韩卫东5610000034.045610000025.53日起36个月际控制人股票上市之
2宋兴连3740000022.693740000017.02董事、总经理
日起36个月实际控制人股票上市之
3临沂君安3540000021.483540000016.11控制的持股
日起36个月平台股票上市之
4明永青92800005.6392800004.22-
日起12个月股票上市之
5辛本奎86500005.2586500003.94-
日起12个月股票上市之
6吴士超80000004.8580000003.64-
日起12个月股票上市之
7唐众79700004.8479700003.63-
日起12个月股票上市之
8刘入文20000001.2120000000.91-
日起12个月中金春光1号股票上市之参与战略配
9--54933342.50
资管计划日起12个月售投资者网下发行限售股票上市之
10--25563531.16-
股份日起6个月
小计164800000100.0017284968778.66--
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无限
1--2298715310.46无-
售股份
2网上发行股份--2389650010.88无-
小计--4688365321.34--
合计164800000100.0021973334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19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5067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韩卫东5610000025.53%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宋兴连3740000017.02%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临沂君安3540000016.11%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明永青92800004.22%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辛本奎86500003.9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吴士超80000003.6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唐众79700003.63%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54933342.5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刘入文20000000.91%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56960.05%-
合计17039903077.55%-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春光集团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824.000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49.333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其中,
20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49.333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74.6667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
类型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的投资者名称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中金春光1号资管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549333473061342.2012计划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
2、2026年3月1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549.3334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春光集团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2026年3月10日备案日期2026年3月17日
产品编码 SBSA42
募集资金规模75000000.00元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2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资管计划持有比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额(万元)例
1韩卫东发行人董事长1550.0020.67%核心员工
2宋兴连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900.0012.00%高级管理人员
3辛本奎发行人董事650.008.67%核心员工
4明永青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500.006.67%高级管理人员
5靳绍样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340.004.53%核心员工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6孔志强3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
7张华春光磁电副总经理300.004.00%核心员工
8孔宪娟发行人内审部部长300.004.00%核心员工
9李长涛发行人财务总监230.003.07%高级管理人员
10于春宾凯通电子生产部副总经理217.002.89%核心员工
11丁善梅春光磁电总经理助理200.002.67%核心员工
12孙崇军凯通电子销售部部长200.002.67%核心员工
13吴章永发行人财务部长190.002.53%核心员工
14吴士超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180.002.40%高级管理人员
15魏英文春光磁电制造二部部长160.002.13%核心员工
16董合良昱通新能源生产部部长150.002.00%核心员工
17徐希飞春光磁电销售部部长助理150.002.00%核心员工
18密善龙昱通新能源运营总经理143.001.91%核心员工
19肖聪强海英特东莞研发中心总监125.001.67%核心员工
20刘涛春光磁电研发部副部长105.001.40%核心员工
21田相利发行人总经办副主任110.001.47%核心员工
22张才栋海英特销售部部长100.001.33%核心员工
23黄定友凯通电子研发部总监100.001.33%核心员工
24张可刚春光磁电制造三部副部长100.001.33%核心员工
25魏功超海英特研发部部长100.001.33%核心员工
发行人科技开发总部部长
26廖文举100.001.33%核心员工
助理
合计7500.00100.00%/
注1: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6 年 4 月 22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4: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新能源、海英特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2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3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493.33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13.3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7.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二)19.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23.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四)26.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6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
24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824.000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49.333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74.666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3543.2006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
数量为1400.8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33%。
根据《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469.4696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988.8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54.3506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89.6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180149270%,有效申购倍数为5550.95227倍。根据《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379080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16417693.2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05696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405756.80元。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2554350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39728629.8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5696股,包销金额为1405756.8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9%。
25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061.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813.0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248.27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120 号)。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8813.07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1.6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5844.91
审计及验资费1603.77
律师费(含境外律师费)789.4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30.1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4.71
合计8813.07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4248.27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6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6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7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7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致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04383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
表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
(一)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项目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106651.3096909.6310.05
流动负债(万元)67404.7062543.917.77
总资产(万元)162229.94152283.786.5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966.8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50.3449.0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
80567.0377598.553.83
元)
28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4.894.713.80
股)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33066.4124329.2235.91
营业利润(万元)3694.582386.8654.79
利润总额(万元)3694.762386.7454.8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968.482038.9645.5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919.321985.0747.06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1250.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180.1247.62(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52.970.7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3.692.890.80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4727.86-3950.31-19.6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9-0.24-19.68
(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本报告期末比上年项目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度期末增减(%)
资产总额162229.94152283.786.53
负债总额81662.9274685.249.34
所有者权益80567.0377598.553.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80567.0377598.553.83
截至2026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2025年末增长6.53%,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应收款项及存货余额略有增加所致;公司负债总额较2025年末增长
9.34%,主要系应付票据增加所致,公司所有者权益较2025年末增长3.83%,主要是由
于公司持续盈利,留存收益有所增加。
2、合并利润表主要科目
29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33066.4124329.2235.91
营业成本25514.6519517.1330.73
营业利润3694.582386.8654.79
净利润2968.482038.9645.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68.482038.9645.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19.321985.0747.06
202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3066.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8.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19.32万元,较2025年同期分别增长35.91%、45.59%和47.06%,主要系:(1)磁性材料下游新能源、光伏、AI 智能服务器、车载应用等新兴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且消费电子领域需求稳中有升,公司高端宽温系列材料产品收入持续增长;(2)公司募投项目部分新增产能释放并消化,带动磁粉销量有所增长;(3)氧化锰、氧化铁等原材料价格增长推动公司磁粉价格增长。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1-3月度期末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27.86-3950.31-19.6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6.05-724.26-179.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5.841865.32-131.94
2026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经营性应收项
目的增加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减少所致,较2025年同期变动较小;2026年1-3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26.05万元,净流出规模较2025年同期扩大,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2026年1-3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95.84万元,由2025年同期的净流入转为净流出,主要系当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金额较高所致。
30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3月预计2026年1-3月实现
营业收入26400—2970033066.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186—26072968.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152—25732919.32
公司预计202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400.00万元至29700.00万元,实际实现营业收入为33066.41万元;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186.00万元至2607.00万元,实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968.48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152.00万元至2573.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919.32万元。
三、2026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2026年1-3月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6年1-6月营业收入为63703万元至74263万元,同比增长16.64%至
35.9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328万元至7593万元,同比增长8.14%至
29.76%;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6180万元至7446万元,同比增长10.35%至32.95%。前述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管理层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初步测算的结果,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业绩预测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应谨慎使用。
3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春光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1610052019100153209
2春光磁电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752050200161921
3春光磁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228655901142
二、其他事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32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最终9票赞成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胡涛、金勇
项目协办人:王俊博
项目组成员:赵言、王诗雨、陈益达、姚诚、王庆硕、黎梓峰、毛书涵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胡涛、金勇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胡涛: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春光集团新三板挂牌、阿特斯 A 股 IPO、百
34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龙创园 A 股 IPO、西菱信息 A 股 IPO、国泰集团 A 股 IPO、九洲集团 A 股 IPO、温州
宏丰 A 股 IPO、同德化工 A 股 IPO、温州宏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同德化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如意集团非公开发行、开尔新材非公开发行、万润股
份非公开发行、宗申动力非公开发行、海螺水泥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康牧业公开发行公
司债、九洲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国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联络互动重大资
产购买(收购美国 Newegg)、同德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武钢股份资产置换项目、合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暨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金勇: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绝味食品非公开发行、春光集团新三板挂牌、幺麻子新三板挂牌、元码基因新三板挂牌、远洋亿家新三板挂牌、阿里软件收购百胜软件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5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卫东以及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11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春光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春光集团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春光集团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五、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
36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
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六、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期间,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八、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临沂君安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
37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11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五、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期间,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七、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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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11月1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春光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春光集团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春光集团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五、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六、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期间,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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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的持股监事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春光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春光集团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春光集团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五、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期间,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40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其他股东的承诺“一、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
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卫东以及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
4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一、本人将按照春光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春光集团股票。
二、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所持春光集团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的股份时,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股份减持,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春光集团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一、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春光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春光集团股票。
二、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所持春光集团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的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42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股份减持,本企业/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春光集团所有。”
(三)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卫东以及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1、春光集团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春光集团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
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春光集团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临沂君安的承诺“1、春光集团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春光集团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
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春光集团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一、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43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稳定股价的义务。如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应在未履行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应在未履
行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且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税后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公司应在未履行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且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拒不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
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2、控股股东的承诺“一、本人作为春光集团的控股股东期间,将严格执行《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努力保持春光集团股价的稳定;若春光集团股价出现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情形,本人将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顺利实施,以维护春光集团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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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春光集团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春光集团履行稳
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春光集团就稳定股价召开的股东会上(如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本人作为春光集团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执行《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努力保持春光集团股价的稳定;若春光集团股价出现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情形,本人将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顺利实施,以维护春光集团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若春光集团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春光集团履行稳
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春光集团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关会议上的表决投赞成票(仅适用于非独立董事)。”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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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春光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春光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春光集团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春光集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春光集团股东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春光集团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春光集团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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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5、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1、发行人的承诺“一、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的申报文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该等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本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卫东以及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一、春光集团本次公开发行的申报文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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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春光集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该等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召开董事会,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春光集团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春光集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目前本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本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未来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本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本公司将通过不断加强技术创新、严格控制本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充
分挖掘内部潜力等措施,有效提升本公司经营业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本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理使用。
三、积极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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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给股东提供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本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强化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本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本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补充、修订、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本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一、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春光集团和公众利益,保持春光集团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越权干预春光集团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春光集团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春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春光集团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春光集团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
49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法承担对春光集团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一、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春光集团和公众利益,保持春光集团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会滥用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春光集团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春光集团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春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春光集团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春光集团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春光集团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春光集团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春光集团的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春光集团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春光集团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春光集团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春光集团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对春光集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春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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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规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春光集团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春光集团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春光集团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中予以体现。
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春光集团已制定适用于春光集团实际情形
5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中予以体现。
二、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督促春光集团严格按照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一、本人声明,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向春光集团准确、全面地披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如有)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春光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市场营
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
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予春光集团,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春光集团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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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给第三方或并入春光集团;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春光集团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春光集团,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春光集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充分赔偿由此给春光集团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本人将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五、在触发上述第三项承诺的情况发生后,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在相应的承
诺履行前,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春光集团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六、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春光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2、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一、本人声明,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向春光集团准确、全面地披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如有)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在作为春光集团董事、总经理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市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
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
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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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集团,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春光集团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
售给第三方或并入春光集团;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春光集团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春光集团,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春光集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充分赔偿由此给春光集团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本人将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五、在触发上述第三项承诺的情况发生后,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在相应的承
诺履行前,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春光集团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六、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春光集团的董事、总经理为止。”
3、非独立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本人声明,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向春光集团准确、全面地披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如有)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春光集团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在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时,不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春光集团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对春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市场营销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春光集团及其子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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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春光集团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十)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一、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
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
55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施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春光集
团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春光集团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春光集团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春光集团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春光集团指定账户;
4、如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持股5%以上股东临沂君安的承诺“一、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在春
光集团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春光集团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并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春光集团所有。本
56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春光集团指定账户;
4、如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其他股东的承诺“一、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春光集
团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春光集团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春光集团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春光集团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春光集团指定账户;
4、如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与春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报告期内不存
57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在任何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拥有
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春光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承诺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春光集团资金,也不要求春光集团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进行违规担保。
四、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程序,本人不会利用在春光集团中的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在与春光集团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春光集团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作为春光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
按照法律、法规和《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春光集团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六、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春光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春光集团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持股5%以上股东临沂君安的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与春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报告期内
不存在任何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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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及本企
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春光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承诺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春光集团资金,也不要求春光集团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进行违规担保。
四、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程序,本企业不会利用在春光集团中的地位,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在与春光集团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春光集团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作为春光集团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春光集团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六、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春光集团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愿意承
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春光集团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十二)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涉及股份权属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3、本公司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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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三)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不存在行政处罚、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1、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本公司
作为当事方的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未决/已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
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卫东以及董事、总经理宋兴连的承诺“1、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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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以本人作为当事方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也不存在任何以本人作为当事方的可预见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5、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与公司
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6、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3、持股5%以上股东临沂君安的承诺“1、本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任何以本企业作为当事方的重大未决/已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4、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本人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情形;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
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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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全国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或者被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现不存在任何以本人作为当事方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也不存在任何以本人作为当事方的可预见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62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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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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