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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31 证券简称:春光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0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7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5493.334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3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61.3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248.2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4月 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120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公司于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子公司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磁电”)新增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有关的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同时,公司及春光磁电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春光磁电 405899991015003068174 补充流动资金临沂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甲方 2: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涛、金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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