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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农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相关事宜;

(六)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宜;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3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4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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