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在2025年度勤勉地履行了职责,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了公司赋予的权利,到公司现场走访、调研,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时反馈、发表意见并审慎表决,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李新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执业律师,曾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或其主要股东、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出席相关会议情况如
下:
应出席实际出席董事会委托是否连续两出席股独立董任职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出席次未亲自出东会次事姓名状态次数次数方式)次数席会议数李新卫在职8800否4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2025年度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
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5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相关职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方往来情况、重要经营事项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建议、予以督促,对财务报告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发表审阅意见,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拟定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董事任免及提名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会上,本人
认真审阅会议资料,针对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本人均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工作,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深入了解的前提下,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围绕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关键事项与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研讨与监督。认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推动加强审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督促完善审计流程与整改闭环管理,助力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持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关注年审审计进度与质量,督促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与专业审慎,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
地考察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5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长15天。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每一份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议案,通过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会议记录等及时进行调查,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2026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本人认为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5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詹英士先生被免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补选严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与董秘沟通、交流,认真
了解了免去该董事的背景、理由,基本认可,并审核了严悦女士的相关资料,认为严悦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情况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1月16日为授予日,以15.5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5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15.54元/股调整为15.14元/股。
本人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承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职责,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专长,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建言献策,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出了应有贡献。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新卫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