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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636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半数董事推举陈锡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149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9977%,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持股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4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56%。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9921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24.922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45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5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51%;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8%;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1%。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一飞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4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04%;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8%;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8%。

4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44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82%;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35%;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6144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14%;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7%;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6144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987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14%;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7%;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614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80%;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2%;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4)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614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33%;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8%;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5)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6表决结果:同意3613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弃权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493%;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5%;弃权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42%。

(6)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614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08%;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3%;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7)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6144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69%;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4%;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7%。

(8)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7表决结果:同意3614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4%;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7%;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9)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614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14%;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7%;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梁嘉颖

2025年9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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