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6证券简称:星宸科技公告编号:2025-018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厦门市同安区后詹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永育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9754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69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35576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94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4178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422%。(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1616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438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6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4178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422%。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部分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其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列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9%;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1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7%;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3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3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36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8%;反对36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509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3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3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关联股东SigmaStar Technology Inc.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2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3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反对3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3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3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711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3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7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3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徐建律师、钟嘉欣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