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加
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是通过扩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等方式融入资金。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入资金。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融资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价值创造原则。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公司价值为核心导向,通过科
学合理的融资决策,实现融资成本最低、资金结构最优;
(三)风险匹配原则。融资管理应确保负债规模与公司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1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五)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申请债务性融资时,应由财务部门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理由、金额及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融资的抵押、担保条件;
(五)还款计划与还款能力分析;
(六)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并购等融资应当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方案由财务部门组织专项小组拟定,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核准通过并取得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拟订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融资方案中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和说明。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融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九条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性融资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筹划
2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
求进行融资规划和方案制订,提出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同时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批准,并依该决策机构的批准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发
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公司在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或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财务部门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融资业务终结后,财务部门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三条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应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
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十五条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办理股票、债券发行或银行借款等业务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十六条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八条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
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九条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同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
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融资文件由财务部门按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必须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
(一)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有必要
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融资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权益性融资所募集的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所融资金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
批准权限,审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资金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
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本金等依公司核决权限表,经权责
主管审批后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要依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设置核算融资
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管理,详细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
第二十六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融资
情况和融资资金运用状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其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
4开展内部审计,检查内容如下: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七)融资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及后续整改跟踪评价报告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融资项目责任人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司将予以相关责任人口头训诫、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的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抵触的,按上述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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