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证券简称:骏鼎达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和解释18号。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