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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骏鼎达 --%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交易原则及规定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四)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公司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依据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

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证券部的信息披露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一条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

相关的审核与手续。第十五条财务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购买完成后,由财务部具体经办人按理财产品金额、期限登记理财台账。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

专业理财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

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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