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证券简称:骏鼎达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0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 E区 2栋工
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05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54419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184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6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235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2235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2235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拟任独立董事唐志峰先生、沈小平先生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钟蔚律师、徐瑞遥律师列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第
1-3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拟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出席本次股东会审议第1-3项议案时,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就上述议案的委托进行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回避表决情况
第1-3项议案已回避表新余博海投资
拟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杜鹃决,该等股东未接受其合伙企业(有4305713.00股女士担任该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他股东就上述议案的限合伙)委托进行投票
第1-3项议案已回避表新余骏博企业
拟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肖睿决,该等股东未接受其管理合伙企业698490.00股先生担任该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他股东就上述议案的(有限合伙)委托进行投票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49325057858884840股份数量(股)2144728858884840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东会有效表决
99.8164%0.1738%0.0098%所持有效表决95.9414%3.8421%0.2165%
权股份总数的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49325057858884840股份数量(股)2144728858884840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东会中小股东
权股份总数的99.8164%0.1738%0.0098%所持有效表决95.9414%3.8421%0.2165%比例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49325057858884840股份数量(股)2144728858884840
占出席本次股99.8164%0.1738%0.0098%占出席本次股95.9414%3.8421%0.2165%东会有效表决东会中小股东权股份总数的所持有效表决比例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了如下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唐志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唐志峰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4255374——股份数量(股)2070842——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东会中小股东
权股份总数的99.6975%——所持有效表决92.6362%——比例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02、选举沈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沈小平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4252973——股份数量(股)2068441——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东会中小股东
权股份总数的99.6931%——所持有效表决92.5288%——比例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蔚律师、徐瑞遥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