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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骏鼎达 --%

证券代码:301538证券简称:骏鼎达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并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增加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和苏州骏鼎达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骏鼎达)系“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本

次新增实施主体。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东莞骏鼎达、苏州骏鼎达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06.6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03月15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公司于2026年0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增加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东莞骏鼎达和苏州骏鼎达系“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本次新增实施主体,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东莞骏鼎达、苏州骏鼎达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序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69912620610001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55983872810000

2、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专户整体情况

截至披露日,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5593613481000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55970561410006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110901011301691461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10901011301911971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69912620610001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5598387281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及东莞骏鼎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04月15日,公司及东莞骏鼎达(共同视为协议之甲方)、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协议之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协议之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912620610001,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艾立伟、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苏州骏鼎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04月15日,公司及苏州骏鼎达(共同视为协议之甲方)、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协议之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协议之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83872810000,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艾立伟、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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