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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4-29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在评价的过程中,公司主要通过查阅制度文件、了解业务流程,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1(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崇德工业传动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崇德工业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内部控

制制度、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业务层面的决策和授权管理、预算管理、资金活动、

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在梳理内部控制标准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通过检查、控制测试等程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未超过3%的,则认定为重

2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未超过1%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1)控制环境无效;(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

为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3)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

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

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

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重大失误;(3)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4)重要业

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5)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关注的一项缺陷或多项缺陷的组合。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说明。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

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

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

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谦吴武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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