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科技”、“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崇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崇
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崇德科技如下保证:崇德科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
2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
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是崇德科技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崇德科技/公司/上指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指《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指
/限制性股票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本次授予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首次授予日必须为交首次授予日指易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4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6年2月4日,公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委员邓群回避表决。
2、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
联董事朱杰、赵永钢、邓群回避表决。
3、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2026年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确认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5、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邓群回避表决。
6、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34.24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朱杰、赵永钢、邓群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3月13日作为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2026年3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6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34.2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6格为36.52元/股。
根据《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7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琳凯经办律师:陈佳乐
经办律师:吴娟
签署日期: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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