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0证券简称:斯菱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4:0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姜岭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97344686股,占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42.09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72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36.2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1362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5.89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352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6.63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30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0.74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62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1275000股的5.890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2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93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5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5%;反对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93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70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
96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8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6%;反对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96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2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6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
11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6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11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叶远迪、徐世强(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