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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智驱: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50证券简称:斯菱智驱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0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姜岭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100403236股,占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43.41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407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35.1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99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8.213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99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8.21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275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99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1275000股的8.213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96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96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97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90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15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96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9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8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13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9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8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叶远迪、徐世强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斯菱智能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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