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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50证券简称:斯菱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

事王健先生、董事及副总经理刘丹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王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刘丹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及其他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健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王健先生、刘丹先生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4100股,通过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177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刘丹先生通过新昌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49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健先生及刘丹先生离任后,其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王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健先生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健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推选召集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王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梁飞媛女士(召集人)、胡旭东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附件:

王健先生简历

王健先生,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9年7月至1999年12月,任新昌县燃料总公司办公室主任;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上海万丰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总调;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历任双菱轴承采购员、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双菱伟业总经理;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杭州佳湖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总监;

2018年1月至今,历任浙江优联汽车轴承有限公司生产总监、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王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通过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1770股,占公司总股本

0.30%。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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