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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传媒: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51证券简称:无线传媒公告编号:2025-018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 670 号勒泰广场 B 座 9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江松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推选董事张立成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300849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84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82352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33759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1626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2人,代表股份17489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80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1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80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1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799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2%;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80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1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80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1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安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80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19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4%;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79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0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73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4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反对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0%;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73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64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反对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0%;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思佳律师、李垚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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