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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装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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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07号

致: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力装备”)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2026年4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湖路12号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万武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9名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4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71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1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144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6%。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7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1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6%。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64144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除议案5、议案7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外,其余议案均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均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54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8%;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7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72%;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6%;弃权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2%。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38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5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29%;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6%;弃权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5%。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33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68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52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28%;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6%;弃权6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7%。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15934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5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73%;弃权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9%。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7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6%;弃权13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5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07%;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1%;弃权13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84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13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5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07%;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1%;弃权13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3%。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6670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6%;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6%;弃权14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5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66%;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1%;弃权14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4%。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86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2%;反对49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8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71%;反对49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4%;弃权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5%。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89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7%;反对46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15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57%;反对46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8%;弃权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5%。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15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34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弃权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25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722%;反对63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0%;弃权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

经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耿玲玉郭俊汝

2026年4月27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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