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5证券简称:惠柏新材公告编号:2025-070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裕镜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
股份5186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167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8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人,代表股份19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2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19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2%。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6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542%;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9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6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镭律师、杨礼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