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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适应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2条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3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4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召集人。其他

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6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8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9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11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12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13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14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涵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15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16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17条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18条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2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19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20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21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22条现场会议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非现场会议的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23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4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25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26条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27条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9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30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31条本细则的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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