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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55证券简称:惠柏新材公告编号:2026-028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裕镜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6人,代表

股份5255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5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156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79%。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人,代表股份9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15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97%;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97%;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97%;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72%;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康耀伦先生、游仲华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1771500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07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6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08%;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3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4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5%;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6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08%;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3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惠柏新材料研发总部项目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97%;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9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恩顺律师、杨礼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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