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5证券简称:惠柏新材公告编号:2025-059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沈飞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3人,代表
股份5266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03%。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5167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8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人,代表股份98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57人,代表股份
146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46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36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16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49%;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71%;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71%;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51%;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7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71%;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51%;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261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3%;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649%;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5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2618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01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51%;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3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51%;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6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85%;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镭律师、李明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