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1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二路25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3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2-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3人,代表股份571371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30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67070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57%。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300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545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981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334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弃权55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11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82%;反对334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3-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58%;弃权55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827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8%;反对4883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弃权55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57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531%;反对488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08%;弃权557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761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3%;反对604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2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306%;反对604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1%;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7083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536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0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149%;反对536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4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799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558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
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0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36%;反对558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19%;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992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对373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2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5%;反对373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06%;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946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反对411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7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206%;反对411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9%;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790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2%;反对567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20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61%;反对567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法律意见书
(九)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9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652%;反对569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19%;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9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52%;反对569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19%;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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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继红段博文
经办律师:
陈家旺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