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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态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1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

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9 号源政创业大厦 A 座十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2-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1人,代表股份568749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8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67069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5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1680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8人,代表股份

1680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1680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68246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反对46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

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7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80%;反对46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86%;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46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反对46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7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82%;反对469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27%;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36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473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4-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53%;反对473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28%;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44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475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

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370%;反对475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71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28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7%;反对602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58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88%;反对602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290%;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54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9%;反对459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5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21%;反对459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98%;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48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9%;反对481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弃权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70%;反对481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86%;弃权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57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4%;反对462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8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47%;反对462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61%;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22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3%;反对495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3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20%;反对495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77%;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33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反对4773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03%;反对477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28%;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9%。

-7-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变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07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7%;反对501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8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413%;反对501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30%;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段博文

经办律师:

陈家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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