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
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
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
1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2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3(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