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经审慎判断后,作出暂缓、豁免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前3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在2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
2为十年。登记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发生本制度涉及的需报告事项而未报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3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附件1: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经办人
□暂缓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的文件类型暂缓披露的信息类型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是有关内幕知情人是□是
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否否书面承诺保密□否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批董事长审批备注
5附件2: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6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类别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获取信息获取信息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位备注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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