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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捷股份: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2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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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407 号

致: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9月 23日发布了《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12日 15:00在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路北路 1号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文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 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 2名股东,均为 2026年 9月 30日下午 15:00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3793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200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8名,代表 38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97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331%。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31%。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法律意见书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9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6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3%。

2、审议通过《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9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1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3%。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9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6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3%。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经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赵垯全王念慈

2026年 10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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