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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汉芯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25SH7200014/JYZ/kw/cm/D1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

14:30在上海市松江区千帆路237弄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一楼路演厅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408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33%。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5SH7200014/JYZ/kw/cm/D1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5SH7200014/JYZ/kw/cm/D1 3数的0.0046%; 弃权2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3%;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97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4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5%。

25SH7200014/JYZ/kw/cm/D1 4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

果分别如下:

1.《关于选举曾烨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5SH7200014/JYZ/kw/cm/D1 5表决结果: 同意 43285480股。

2.《关于选举刘云锋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671股。

3.《关于选举李文发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473股。

4.《关于选举周绍军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473股。

5.《关于选举周雪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369股。

6.《关于选举李剑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471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

果分别如下:

1.《关于选举叶钦华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465股。

25SH7200014/JYZ/kw/cm/D1 62. 《关于选举平庆忠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665股。

3.《关于选举杨健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5485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选举董事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5SH7200014/JYZ/kw/cm/D1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25SH7200014/JYZ/kw/cm/D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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