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65证券简称:中仑新材公告编号:2025-053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塑业”),分别与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同时,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或计划不再使用,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近日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2号文)同意注册,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6001.00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71291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8079887.2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4838912.76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361Z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同时,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1000238192003988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4100023819200393384门东区支行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4100023819200395463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94801001004344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129480100100434653山支行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129480100100434776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410486097087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沧支行42478610781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2000665013001489466
岭支行(注1)注1: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公司、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情况(一)2024年10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完成了以下四个专户的销户工作: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状态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9480100100434414已销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129480100100434653已销户司厦门金山支行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129480100100434776已销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2000665013001489466已销户司厦门吕岭支行(二)2025年9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完成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完成了以下三个专户的销户工作: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状态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4100023819200398843已销户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100023819200393384已销户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4100023819200395463已销户
(三)公司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状态中国银行股份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厦门410486097087本次销户海沧支行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转至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并完成上述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已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原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中仑塑业(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一: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高性能聚酰胺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
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锐、戴五七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