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中仑新材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额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后,前次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将自动失效。在额度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如果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三)投资种类
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1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券商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等,不得参与高风险投资类业务。
(四)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仅限于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五)管理模式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办理具体决策及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限、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授权有效期与上述期限一致。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委托理财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宏观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委托理财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购买理财产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进一步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
2、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4、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
2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充足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投资理财产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可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相关科目。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上述投资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有效期内,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如果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本次投资额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后,前次经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将自动失效。董事会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锐戴五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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