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2号)同意注册,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6001.00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88 元,并于 2024 年 6 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34000.00万股变更为40001.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清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中仑海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仑海清”)、厦门中仑海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仑海杰”)、
杨杰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含上市前取得及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含上市前取得及上市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含上市前取得及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361Z0244号),202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6510.73万元,较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20113.46万元下降67.63%,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延长后股份锁定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万股)(%)到期日到期日公司控股股
中仑集团20910.0052.272027年6月19日2027年12月19日东公司实际控
杨清金1683.004.212027年6月19日2027年12月19日制人公司实际控
中仑海清制人之一致3060.007.652027年6月19日2027年12月19日行动人公司实际控
中仑海杰制人之一致1530.003.822027年6月19日2027年12月19日行动人公司实际控
杨杰制人之一致17.000.042027年6月19日2027年12月19日行动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已遵守 IPO 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上
2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
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锐戴五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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