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68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68号
致: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凯普”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3、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0日,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7月1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6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6年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161.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
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向176名激励对象授予161.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62元/股。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