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号华润大厦 A座 3001 邮编:311500
Room 01 30/F Area A China Resources Tower No.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China
T: (86-571) 8992 6500 F: (86-571) 8992 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隆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隆精密”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贝隆精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
1/7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贝隆精密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贝隆精密向本所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本所已得到了贝隆精密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所有材料上的签章均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贝隆精密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72、2026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6年7月15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6年7月4日至2026年7月13日,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6年7月20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作为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的股东回避表决。
5、2026年7月21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核查结论为:“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
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备案。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2026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2026年8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18.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8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14.40万股”。
3/77、2026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8.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8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14.40万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6年8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6年8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2026年7月15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6年8月4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4/7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18.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8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14.40万股。”2026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8.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8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14.4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对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7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6]7469”号《审计报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授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8月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6/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肖佳佳
经办律师(签字):
赵秋婵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