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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芬达: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艾芬达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外贸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持续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从而降低公司成本及经营风险。

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品种

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二)交易金额本次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交易币种为非美元时按照实际交易汇率折算成美元进行额度统计)。上述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1(三)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四)授权期限上述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为办理远期外汇交易事项,拟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前述授权有效期与上述额度有效期一致。

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是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

司锁定汇率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并导致公司损失;

3、银行违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违约,则公司

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4、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经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制度规定公司的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

2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2、为防止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远期结售汇计划的规定,控制外汇资

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远期结售汇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

3、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违约风险可控。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上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如汇率实际变化趋势与公司预期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则可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汇率实际变化趋势与公司预期的变化趋势产生较大的背离,则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将会在一定程度降低公司的收益。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围绕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需求。因此,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磊张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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