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78证券简称:辰奕智能公告编号:2026-01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1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东升中路10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卫清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58170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8071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98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98,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98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69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
权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4%;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的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在2025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拟续聘其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报酬事宜,根据市场行情及2026年度审计工作量2026年度公司拟支付立信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55万元(含税),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费用预计为人民币15万元(含税),总审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70万元(含税)。
表决情况:同意58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胡卫清、惠州市辰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盛思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57950100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6%;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68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8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4%;弃权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方啸中、吴芷茵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