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成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同意,在确保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战略委员会
成员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
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战略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会议在保障
成员充分表达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
案妥善保存,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