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78证券简称:辰奕智能公告编号:2025-056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29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东升中路10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卫清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1人,代表股份58027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79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77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7人,代表股份77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77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022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86%;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的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01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1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宇琪、吴芷茵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