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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奕智能: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机

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2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并切实履行以下职

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5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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