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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4 00:00 查看全文

爱迪特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

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爱迪特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爱迪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

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爱迪特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6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6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4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7月1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议案。

5.2026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内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鉴于《激励计划》拟定的9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同时为了符合预留权益比例不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的要求,对预留部分也进行相应调减。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5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9名调整为97名,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12500股调整为2666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2172500股调整为2136000股,预留部分由540000股调整为530000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13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5Z023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5Z0240号)以及

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

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2.15元/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97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2136000股。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

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科峰

经办律师:

张奥申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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