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个人层面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爱迪特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爱迪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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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爱迪特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迪特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2026年8月3日,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调整内容进行审核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及修订相关文件。
2.2026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进行本次调整的原因系为进一步稳固与激励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核心团队,优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公司拟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考核指标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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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考核指标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能够更直接地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深度绑定,使激励导向更为清晰。这一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核心团队在追求业务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效益提升与资源回报,确保个人目标与公司长远利益高度一致,有利于在不确定环境中持续激发组织活力与内生动力,有效稳定和激励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人才队伍。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本次调整内容系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调整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期间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评价结果达标不达标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调整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期间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依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评定,评价结果(X)划分为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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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评价结果 X≥100 分 100 分>X≥60 分 60 分>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X% 0
注:例如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 X为 110分,则归属比例为 100%;绩效评价结果 X为 80分,则归属比例为80%;绩效评价结果区为40分,则归属比例为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实际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按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指标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科峰
经办律师:
张奥申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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