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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谷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5第01098号

致: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黄山谷捷”或“公司”)委托,指派胡承伟、袁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黄山谷捷已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法律意见书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0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文峰西路16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黄山谷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5842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3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25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5名,代表股份数1552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黄山谷捷公告的《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

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47%;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9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3.7363%。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

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47%;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9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3%。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

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44%;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9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弃法律意见书

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414%;反对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69%;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7%。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3%;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

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0%;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38%;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21%。

6、《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反对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弃

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37%;反对43800股,占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79%;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84%。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反对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弃

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505%;反对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3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6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黄山谷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胡承伟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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